“”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,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呼,一般指在建设,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成员销售的住房。在现有法律框架下,小产权房属违法用地。一些小产权房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。在集体土地入市问题上,小产权房最为敏感,无论是处理现有小产权房,还是确定未来政策,都十分棘手。决策层也十分谨慎。
1987年《土地管理法》是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“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”的。但1998年《土地管理法》修订时口子被堵上。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村民宅基地、农村公益事业以及兴办乡镇企业或与其他单位、个人联营企业。此后,中央部门多次发文,对小产权房严令禁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