友人从海外寄来霍姆斯大法官的文集,这让我想起以前我投考法律系时他的嘲弄:法律,在更加熟悉官僚专权的人群中,领会精神、执行命令而已,饭碗而已,值得作为精神志业来从事?可巧,文集中特意用红笔勾出的卡多佐大法官的“导言”,劈头也提出了这个让一切“胸怀大志的年轻人”关心的问题。
卡多佐认为,所有人都应该从霍姆斯的人格和事业中,读出肯定答案。
研究美国最高法院史的人大多承认,消极的最高法院最能发挥作用,主动参与国内政治论争的则往往进退失据。但消极不是可有可无,因为的确存在一种独立的、与行政和立法的“人民主权”原理并行的“司法主权”。因此,在从总体上认识最高法院消极性的同时,也得认识这一主权在某些关键场合的重大“异议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