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新《新世纪》周刊2012年第42期刊登了张千帆教授题为“劳教改革须废旧立新”的文章,提出了“中间道路”。
笔者认为,无论用新立的《违法行为矫治法》代替劳教制度还是废旧立新,均属换汤不换药,都没有从根本上解除劳教制度的存在对国家法律制度造成的危害。彻底废除劳教制度是我们最终和惟一的选择。
劳动教养这种不经过法庭审理、质证、辩论而径行决定且绝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长于刑事处罚的制度,与中国《立法法》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直接立法授权的原则相悖。而且,随着今天中国民事、行政、刑事立法的健全,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形式有民事、行政和刑事责任已经足够,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、正当性、合法性已不复存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