围绕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博弈,自今年3月修法通过后,开始进入争夺解释权阶段——由立法过程转到司法解释环节,形式由“明争”转向“暗战”。
30多年来,中国的立法基本沿袭了“宜粗不宜细”的风格,法律出台后,其执行往往需要通过实施细则或者司法解释来落实。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订后,有关机关就纷纷“打补丁”:最高检察院、公安部和最高法院先后分别出台解释性文件,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六机关还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。此外,有关机关、部门还曾联合或分别制定了十余个解释性文件。这些规定的内容之间多有冲突,不同部门对同一条文的理解存在差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