过去讲透明执政、政务公开,讲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、经济事务、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,讲推进政府权力的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,经常被提及的重要途径,是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。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《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,专门在传统三权之外,又加了一个表达权。我理解,这说明高层清醒地认识到,公民有没有表达权、能不能得到充分彰显,是社会和不和谐的关键性因素。要创建和谐社会,就必须对公民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行为给予充分的尊重、保障和鼓励;相反,公民有话不能说,有冤不能申,表面上看耳朵根子清静了,实际却积累、激化了本可透过聆听和对话消弭、缓解的矛盾误解,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基础。
- 《财新周刊》2014年第12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