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2月8日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,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。事件再起波澜,迎来历史被改写的机会。核心问题是:1.自我纠错操作与主动追求牟利结果的内幕交易有无区别? 2.监管机构和公众知晓能否构成内幕交易?3.判定内幕交易法律依据何在?4.没有听证程序的最大罚单有无硬伤?5.“乌龙指”事件是风险管理问题,还是内幕交易犯罪?6.是否内幕交易究竟谁说了算?
发生“乌龙指”错误后,光大证券面临生死攸关,但《证券法》并没有规定如何采取补救措施。《证券法》未规定的,适用《公司法》和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。为了公司债权人和包括股民在内的股东利益,光大证券及时做对冲交易纠正错误,既合乎《公司法》,又符合专业规则和国际惯例,属于法律上的“紧急避险”,与内幕交易背道而驰。在监管机构知悉、媒体报道后操作对冲交易,亦不属于内幕交易。如果公开对冲交易是内幕交易,岂不是监管人员与光大证券共同内幕交易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