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“ipo有偿沉默”到“删帖生意”,再到近日《新快报》案,显示有偿新闻的风险近年来迅速侵蚀到市场化媒体,甚至形成“商业模式”,各种案例不绝于耳,不能再简单归于个人的咎由自取。
如陈案,与媒体的监督报道权何干?把两者联系起来,认为有大义与小恶之分,至少是不明所以。我的同事评论,媒体人若做此联系,无异于自取其辱。
上期“舒立观察”谈了这个问题对媒体业的严重性,引来业界反弹。此时收到新闻系大学生的邮件提问,既然预感到会有争议,为什么财新决定从这个角度、选择这个时机写这篇社论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