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8月1日,山东省高级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。原告系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(下称乳山造船厂),被告为中国农业银行乳山支行。
乳山造船厂的诉讼请求,主要是要求确认“原被告之间的《开立对外还款保函/备用信用证协议》(下称保函)无效”,以及确认“原告在《开立对外还款保函/备用信用证协议》项下的、由该协议引发的或与该协议有关的所有债务、义务与责任均已获得完全的免除”。
乳山造船厂状告农行乳山支行的起因在于,由于船东屡次调整所造船舶要求,船厂与船东发生系列纠纷,船厂同时认为原合同存在瑕疵,知会农行停止履行赔偿责任而被拒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