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大妈应当载入吉尼斯纪录,她手握千张号,相当于北京市每月增发的车牌号总数的5%,对外出租,谋取暴利,令人惊诧。该案中蕴含诸多法律和公共政策问题,值得分析。
王秀霞的行为有两个层面:出租行为和营业行为。所谓出租又有两种操作方式,在限购前,是出租身份证,为外地人办车牌,即所谓“背户”;限购后,则是出租自己名下的车牌。
“背户”行为违反了《行政许可法》和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构成“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”,应当被撤销机动车登记。“出租车牌”也是非法的。由于车牌的性质是一种行政许可,而非一种纯粹的私人财产,正如工商营业执照一样,也不得借用和出租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: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。”另外,王秀霞以营利为目的,持续性地向不特定的对象出租车牌,构成商法上的“营业”行为,可能构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