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中国致力于全面推进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之中,有一股来自政府内部的力量滥用行政权力,排除、限制市场竞争,突出地表现为实行地区封锁的地方保护主义,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和有序运行,学术界习惯将这种行为称为行政垄断。有鉴于此,我国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《反垄断法》中专设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”一章予以规范。
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及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运行,排除、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。这一概念由四个要素组成:(1)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公共组织;(2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滥用其合法拥有的行政权力;(3)滥用这种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;(4)发生了排除、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