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在中国被误解了近三十年的驰名商标制度,有望回归本源。2013年6月26日,《商标法修正案(草案)》二审稿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,草案进一步确立了驰名商标的“个案认定,被动保护”原则,并明确禁止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包装、广告等。
诞生于1925年的驰名商标制度(well-known tradmark),是《保护工业知识产权巴黎公约》(下称《巴黎公约》)成员国达成的一项补充方案。因各国关于商标权的取得有“使用原则”和“注册原则”的不同制度,确立驰名商标制度,可以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,防止已经为相关公众知晓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,赋予权利人排除他人注册请求和“搭便车”的权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