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立法中,环保公益诉讼有两种命运:一是成为花瓶,装点立法者的开明,此外百无一用;二是成为利刃,作为ngo(非政府组织)手中的武器和杠杆,制衡政府和企业,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。
ngo组织和社会舆论长期呼唤公益诉讼,曙光终于在2012年8月《民事诉讼法》修订中出现。公益诉讼写入修订后的《民事诉讼法》,第五十五条规定:“对污染环境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,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”虽然其中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”如同谜语,语焉不详,有待《环境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修订进一步规定,但是,立法者的开明姿态让人充满希望,许多ngo组织跃跃欲试,准备迎接新的时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