斯诺登不是历史上第一个泄露美国政府机密信息的人,也不会是最后一个,但其引起的反响大概是此类事件中最强烈的。他揭露的政府秘密监控行为规模之大,涉及地区之广,引人注目;他暂栖香港,继而辗转至俄罗斯。至少可以从四个法律角度看斯诺登事件:美国国内法,美国和香港关于引渡的法律安排,以及这一安排在香港基本法框架下的地位,最后则涉及国际引渡和政治避难问题。
言论自由抑或违法泄密?
若美国当局依据《反间谍法》(espionage act 1917)对斯诺登起诉,那么他被判无罪的几率不大。《反间谍法》覆盖面广泛,其中第793条中规定,“采集、保留或转移有可能被用来攻击美国政府或给予外国优势的信息,属间谍行为”,既未要求信息属于机密范畴,也不豁免为保护公众利益作出的行为。如此一来,斯诺登可用以辩护的法律依据并不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