城管,全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,是中国行政系统中少有的缺乏中央统一领导的地方执法机构。1997年,经国务院批准,北京市宣武区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,城管机构此后逐渐在全国各地设立起来。建立城管系统的初衷,可能是为了管理城市中影响市容市貌、公共秩序、社会环境却又很难加以归类为治安、卫生还是环境问题的那些活动,并相对集中地行使行政处罚权。
城管的正式名称中虽有“执法”二字,但它所执的是什么法?这是一个不容易回答的问题。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,每个行政部门基本上都有了自己主要负责执行的法律,但没有任何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专门规范城管执法权限的。一般认为,城管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基础是《行政处罚法》和《行政强制法》,以及相关的地方法规。显然,上述法律约束的是所有行政机关,而且其中的规定多涉及行政机关行使相关权力(处罚权、强制权)的条件、方式和程序,并没有给城管执法提供实体性法律基础。因此,作为执法机构,城管所执之法并不明确,自由裁量幅度过大,时时处在无法可依、执法犯法的状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