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广药集团与鸿道(集团)有限公司之间的“王老吉”商标许可协议争议,作出裁决:《“王老吉”商标许可补充协议》和《关于“王老吉”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》无效。在法理上,这份裁决依然存在争议:
一、广药前老总李益民被判受贿罪,是否当然导致李代表公司签署的王老吉商标许可合同无效?广药集团是有限责任公司,与鸿道(集团)有限公司签署商标许可协议,按《公司法》规定,正常程序应是:董事会作出决议,董事长执行董事会决议,作为法定代表人与鸿道(集团)有限公司签署许可协议。如果董事会决议经过法定程序,由董事集体决策形成,是合法有效的,而许可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李益民作为董事长,与其他董事一样也只有一票表决权,即使他犯受贿罪,也不当然导致商标许可协议无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