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2月24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了《劳动合同法修正案(草案)》。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、民营企业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工、被派遣工维权困难且与“正式工”同工不同酬等问题,一审草案规定了三个措施:提高劳务派遣企业准入门槛,限制劳务派遣适用范围,强化“同工同酬”原则。二审草案仍聚焦于此。
上述做法可合理预见其制度约束力和效果不会多好。原因在于:对劳动关系的调整,仍片面倚重劳动行政,而未大力培育劳资平等博弈机制。
2012年12月24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了《劳动合同法修正案(草案)》。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、民营企业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工、被派遣工维权困难且与“正式工”同工不同酬等问题,一审草案规定了三个措施:提高劳务派遣企业准入门槛,限制劳务派遣适用范围,强化“同工同酬”原则。二审草案仍聚焦于此。
上述做法可合理预见其制度约束力和效果不会多好。原因在于:对劳动关系的调整,仍片面倚重劳动行政,而未大力培育劳资平等博弈机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