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中国农民、农村和农业范畴,始终存在两个不断被追问但不断被回避的问题。
一是小农业还是大农业。事实上小农业没有竞争力,有没有一种可能,在搞大农业的基础上且不失农民地权(这是指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)?
二是乡村治理是回归传统还是走向现代。事实上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是大势所趋。同样,有没有一种可能,在农村经济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走向现代治理?答案可能是下一步的农村金融改革。
随着农业龙头企业的兴起,农村经济社会面临深刻转型,更深层次的变革是,农业龙头企业对农户生存与发展的影响,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千百年来的宗法、邻里和社区关系;在金融意义上,农业龙头企业在种养殖业生产资料的投入上对农户采取赊销,在农产品收购上对农户采取预付等形式,事实上等同于对农户提供了商业贷款。因此,农村金融改革不应该仅仅立足于农村金融组织创新,而应该以农业龙头企业为重要平台,把农户信用、信贷额度、利率等关键性要素结合在“公司加农户”的利益共同体框架内加以综合考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