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新《新世纪》周刊2012年第47期“李庄案另一面”,对李庄案来龙去脉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。
正如法学家江平最近所说:“拿重庆来说,公安机关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,法院完全是陪衬,李庄案就说明了这个问题。”
其实,李庄案不仅涉及该案的个人,其对中国的刑辩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,都有深远的影响:一、 新的《刑事诉讼法》明确规定了“证据排除规则”,即通过刑讯得到的证据不得采用,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,这也正是当时李庄采用的辩护思路。二、因为李庄是以针对律师的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被判刑的,李庄案之后,刑辩律师大多噤若寒蝉,或改专业做民商业务,或从事教育,只有少数能与公检法机关合作的律师才敢出庭。这就造成法官、检察官和刑辩律师这个三角中,缺了刑辩律师这一角,以致极大地削弱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