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新世纪》周刊2012年第38期“包公的现代意义何在”和同期的“一厢情愿的‘包公司法文化’”,让人关注正在河南“掀起高潮”的“包公司法文化”。若不是因为出现几篇相关报道,估计没多少人会关注什么“包公司法文化”。我承认,包公还有他所代表的司法,都可算是一种文化。但文化这个词涵盖的范围太大了,大到了成为筐的地步,什么都能往里装。正因此,所谓弘扬“包公司法文化”,我感觉和现在各地流行的挖掘地方名人差不多。
当然, 包公给人留下的清正廉洁、铁面执法的形象,对于当代人以及现代法治,自然有其积极作用,在此层面上,弘扬以及学习包公无可厚非。司法系统搜集整理并认真学习自己系统内的“先贤”,也算不上不务正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