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刊2012年第26期第36页第二栏第一段结尾应为“谢伟对财新记者回忆称”;第27期第56页第二栏第三段第二行应为“有担保债务、职工工资、税金、无担保债务,最后才是股东权益”。特此更正,并致歉。第27期“法眼”栏目因故未能刊出,请谅。
本刊编辑部
本刊2012年第26期第36页第二栏第一段结尾应为“谢伟对财新记者回忆称”;第27期第56页第二栏第三段第二行应为“有担保债务、职工工资、税金、无担保债务,最后才是股东权益”。特此更正,并致歉。第27期“法眼”栏目因故未能刊出,请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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