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1994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颁布以来,其对于规范预算监督和预算行为,加强预算管理,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但从近十多年的实践看,现行的预算法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,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,亟待修订完善。
增强科学性和完整性
财政部门传统的预算编制周期一般为三至四个月,编制时间既晚又短,内容过于简单粗略。很多预算支出科目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,致使“内行看不清,外行看不懂”,既不利于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,又不利于预算的严格执行,影响了部门预算的批复和预算资金的下拨使用;有的资金甚至到年底才能下拨,不仅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,而且形成“一年预算,预算一年”的现象,追加支出不断,随批随用,影响国家预算执行的严肃性。